為何需要辦理宿舍借用契約公證?
部分政府機關或學校有職務宿舍,
提供給所屬職員於任職期間使用,
為了避免職員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後,
仍繼續佔用宿舍,
導致政府機關需透過冗長的訴訟請求返還職務宿舍,
因此要求職員借用職務宿舍時,
需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
相關規定?
例如: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
出借機關應與首長宿舍借用人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
所需費用由出借機關負擔。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六點,
各機關學校人員借用職務宿舍時,
應參照宿舍管理手冊有關申借規定辦理申請借用手續,
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並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
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如何辦理宿舍借用契約公證?
應到場人
1、若係機關或學校首長不能親自前來,
代理人必須提出蓋有該機關
或學校關防之授權書或公文書。
2、若借用人不能親自前來,
代理人須提出借用人有效的印鑑證明
及蓋有借用人印鑑證明之授權書。
應備文件
1、宿舍借用契約三份(本所可提供範本)
(契約上須加蓋機關或學校的關防和首長或校長的小官章)
★借用契約簽約日期請先空白
如果只是借用一個房間而非建物之全部者須附平面圖
(須標示借用房間為何,並估算載明使用面積約幾平方公尺)
2、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3、房屋稅籍證明正本
(稅籍證明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
★若借用之宿舍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
則可以該機關之財產清冊正本代替之。
★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者也會有稅籍,
仍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稅籍證明。
4、到場辦理公證之請求人或代理人均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契約公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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