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之宿舍管理
行政院發布之宿舍管理手冊中,
提供下列宿舍借用契約的範本:
宿舍借用契約
立 單房間/多房間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人
機關: (以下簡稱貸與人)
借用人: (以下簡稱借用人)
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
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宿舍坐落:
(二)基地面積(㎡):
(三)建物面積(㎡):
(四)構造情形:
(五)使用範圍:
二、借用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期間為 年。
(或以借用人在本機關(學校)之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
但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3個月內遷出,
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
應在1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借用人獲得政府輔助購置住宅時,
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3個月內遷出,
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四、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
不遵守宿舍公約經勸導無效者,
貸與人得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理。
五、借用人應實際居住,
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
、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或占用他戶宿舍,
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立即遷出,
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六、借用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貸與人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
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七、借用人對借用之宿舍及其設備家具等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否則對所生損害,應予賠償。
八、本契約之簽訂應經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居住。
九、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及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責令搬遷,
並對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十、借用人或其遺族逾期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
應逕受強制執行。
十一、其他特約事項:
(一)借用人遷出後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品3日內仍未搬離者,
視為拋棄,任由貸與人處理。
(二)(自行依需要填入)
(三)(自行依需要填入)
本契約一式3份,經公證後雙方各執1份,1份由公證單位存案。
貸與人:機關(學校)名稱
借用人:職稱姓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