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報稅 四個地雷別踩!
2020-04-21 08:24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節錄:
行走江湖,總會遇到「好人好事代表」,
意無償出租財產給他人營業,
比如無償借給朋友當辦公室,
或是股東好心提供房產給公司使用,
不過國稅局提醒,無償出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
仍有可能須課徵租賃所得!
有一個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案例,
某位股東把名下房屋提供給某公司,作營業使用,
這名股東認為自己是無償借給公司,並沒有收取租金,
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
國稅局的認知跟他有很大的落差。
國稅局認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
如果出借房屋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無論是否約定無償使用,
都須依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房東的租賃所得,
並申報繳稅。
那如果無償出租給他人,
但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呢?
國稅局提醒,
記得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
及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影本,
也要確認確實並無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民眾可能會問,那如果兒子剛出社會,
爸爸把房產借給兒子獨資開設律師事務所,
這樣也要課稅嗎?其實稅法沒有這麼不近人情,
國稅局表示,若房屋是無償提供給配偶、直系親屬
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使用,就沒有課稅問題,
爸爸不會因此須設算租賃所得。
公證人解析:
把房子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會被課稅嗎?
首先須釐清提供的對象是誰?
1.借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個人
配偶或直系血親獨資經營的商號
配偶或直系血親執行業務之用
都不會被課稅~
2.借給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外的人或法人?
要再進一步看出借房屋的使用用途是什麼?
如果是
1.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仍然會依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房東的租賃所得。
2.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須提供經公證人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影本
*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
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
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
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