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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報稅 四個地雷別踩!

2020-04-21 08:24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節錄:

行走江湖,總會遇到「好人好事代表」,

意無償出租財產給他人營業,

比如無償借給朋友當辦公室,

或是股東好心提供房產給公司使用,

不過國稅局提醒,無償出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

仍有可能須課徵租賃所得!

有一個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案例,

某位股東把名下房屋提供給某公司,作營業使用,

這名股東認為自己是無償借給公司,並沒有收取租金,

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

國稅局的認知跟他有很大的落差。

國稅局認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

如果出借房屋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無論是否約定無償使用,

都須依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房東的租賃所得,

並申報繳稅。

那如果無償出租給他人,

但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呢?

國稅局提醒,

記得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

及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影本,

也要確認確實並無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民眾可能會問,那如果兒子剛出社會,

爸爸把房產借給兒子獨資開設律師事務所,

這樣也要課稅嗎?其實稅法沒有這麼不近人情,

國稅局表示,若房屋是無償提供給配偶、直系親屬

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使用,就沒有課稅問題,

爸爸不會因此須設算租賃所得。

公證人解析:

把房子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會被課稅嗎?

首先須釐清提供的對象是誰?

1.借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個人

  配偶或直系血親獨資經營的商號

  配偶或直系血親執行業務之用 

  都不會被課稅~

2.借給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外的人或法人?

要再進一步看出借房屋的使用用途是什麼?

如果是

1.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仍然會依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房東的租賃所得。

2.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須提供公證人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影本

*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

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

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

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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