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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承租房子做為員工宿舍,
是否適用租賃條例?
內政部108年的函釋指出,
此種情形,不適用租賃條例之規定。
以下為內政部函釋部分內容:
內政部108 年2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559 號函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依其立法說明略以,所稱租賃住宅,
指住宅出租係供居住使用者,
不論其是否符合建築管理或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
舉凡住宅出租係供居住使用者,除第 4 條規定情形外,
均應適用本條例規定。
另有關公(民)營機構提供員工宿舍等,
均非本條例租賃住宅適用範圍。
是以,公司承租租賃住宅後供作員工宿舍,
不適用租賃條例之規定。另如由個人名義承租,
且供自行最終居住使用者,則有租賃條例之適用;
惟租賃型態繁多,貴公司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
洽詢租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資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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