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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制度起源於歐陸古時的書記制度,
由於當時教育並不普遍,
民眾需要有專門代為擬定或撰寫契約之代書人員,
紀錄往來交易活動,
避免日後舉證之困難。而後公證制度的發展,
隨著各國法制體系的不同,
也有歐陸拉丁公證制度及美國公證制度之區別。
於歐陸拉丁公證制度,公證人資格之取得,
需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和訓練,其執行職務有「公的職務」之性質,
具「準公務員」的身分。而公證人執行職務時,
除了審查文書的形式外,
對於證明內容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也需進行實質審查,
且作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證據力及執行力。
我國的公證制度即採取歐陸拉丁公證制度。
至於美國公證制度,公證人資格的取得,
不需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和訓練,屬自由業者,
主要的職務為證明本人的簽名,作成的公證文書,
僅具形式的證明力,並無實質證據力及執行力。
以下為 拉丁公證制度與美國公證制度比較
|
拉丁公證制度 (我國採) |
美國公證制度 |
公證人資格 |
具法律專業背景 |
不具法律專業背景 |
公證人職位身分 |
準公務員性質 |
自由業者 |
職務內容 |
需審查文件的形式及內容的合法性。 |
僅證明本人之簽名,不審查文件內容合法性。 |
公證書效力 |
實質證據力及執行力 |
只有形式證據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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