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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制度起源於歐陸古時的書記制度,

由於當時教育並不普遍,

民眾需要有專門代為擬定或撰寫契約之代書人員,

紀錄往來交易活動,

避免日後舉證之困難。而後公證制度的發展,

隨著各國法制體系的不同,

也有歐陸拉丁公證制度及美國公證制度之區別。

於歐陸拉丁公證制度,公證人資格之取得,

需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和訓練,其執行職務有「公的職務」之性質,

具「準公務員」的身分。而公證人執行職務時,

除了審查文書的形式外,

對於證明內容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也需進行實質審查,

且作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證據力及執行力。

我國的公證制度即採取歐陸拉丁公證制度

至於美國公證制度,公證人資格的取得,

不需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和訓練,屬自由業者,

主要的職務為證明本人的簽名,作成的公證文書,

僅具形式的證明力,並無實質證據力及執行力。

以下為 拉丁公證制度與美國公證制度比較 

 

拉丁公證制度

(我國採)

美國公證制度

公證人資格

具法律專業背景

不具法律專業背景

公證人職位身分

準公務員性質

自由業者

職務內容

需審查文件的形式及內容的合法性。

僅證明本人之簽名,不審查文件內容合法性。

公證書效力

實質證據力及執行力

只有形式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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