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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1194條所明定。
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
依該規定,遺囑人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
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
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
公證人解析:
遺囑的作成方式有五種,
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寫)、
代筆遺囑(見證人之一人寫)及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寫)。
其中代筆遺囑作成的要件包含,
1、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4、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而上述最高法院的裁定,
是針對<遺囑人口述意旨>作解釋,
認為遺囑人必須可以親口講出遺囑內容,
如果遺囑人只能用點頭、搖頭的方式,
表示對於事先擬好的遺囑內容同意與否,
這樣不符合民法規定的代筆遺囑作成方式,
會導致遺囑有無效的情形~
如何作成有效的遺囑,
有很多"眉角"需要注意~
歡迎來電諮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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