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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好處,除了在簽定契約、作成法律文件的時候,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公證人可以諮詢外(而且公證人不會另外收取諮詢費喔),其實公證的目的主要在於預防未來的紛爭、保全證據,具體來說公證有以下幾點好處:

一、證據力強

公證人依法作成之公證書,性質上為公文書,原則上公證書記載的內容被推定為真實存在,除非其他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否則會認為公證書記載的內容真正。

二、強制執行力

公證制度最大的特色在於,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與債務人於公證人面前作成債權文書,透過公證人將雙方的意思記載於公證書,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未來若債務人未依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不須再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也就是不用打官司),即可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請求執行法院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或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三、規劃人民法律生活的利器

公證制度的適用範圍廣泛,除了與生前財產配置有關的契約,例如租賃契約、買賣契約、借貸契約、信託契約、贈與契約、合夥等各類契約外,108年5月開始實施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成年人於意思能力仍健全時,可預先選任自己未來的監護人,與他人在公證人面前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如有任何公認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02-2546-6123)~

另外,對於身後財產若要預為分配規劃,亦可諮詢公證人(且公證人不會收取諮詢費),由公證人協助民眾預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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