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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是指本人親自持著印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

表示這個印章是自己所持有,

此時戶政事務所審核這個印章確實為本人持有後,

會核發印鑑證明,這個印章則為印鑑章。

日後這個印章所蓋的文件都是經過本人同意的,

本人就不用再到場簽章。

未來若要委託他人代辦事情,例如出售不動產時,

可能需要代書協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有印鑑章,則本人就可以不用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

 

印鑑證明如何辦理?

本人親自攜帶印章及身分證前往戶籍地所在的戶政事務所,

若是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無法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應如何處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六、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

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二)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

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三)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

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

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

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

他人代辦。

(五)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

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六)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

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

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七)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八)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

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九)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如何辦理委任書公證?

應到場者:委任人及受委任人

應備文件:身分證

(本所可提供戶政事務所的委任書範本)

所需費用: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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