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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面臨供公眾通行,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者,

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申請建築。

而申請過程中,依相關法令規定,

可能需要出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供公眾通行的同意書,

為了避免嗣後紛爭,

有時主管機關會要求同意書須經公證人的公證或認證。

何謂供公眾通行?

最高行政法院76年判字第1077號判決指出,

巷路必須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

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

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二戶以上通行。

 

相關規定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0條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如何辦理公證或認證?

應到場者

土地所有權人;

如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可授權他人代辦。

應備文件:

到場者之身分證

土地所有權狀

地籍圖

同意書(視各機關要求格式而定)

 

各式文件公認證~

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

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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