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建築基地面臨供公眾通行,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者,
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申請建築。
而申請過程中,依相關法令規定,
可能需要出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供公眾通行的同意書,
為了避免嗣後紛爭,
有時主管機關會要求同意書須經公證人的公證或認證。
何謂供公眾通行?
最高行政法院76年判字第1077號判決指出,
巷路必須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
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
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二戶以上通行。
相關規定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0條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如何辦理公證或認證?
應到場者
土地所有權人;
如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可授權他人代辦。
應備文件:
到場者之身分證
土地所有權狀
地籍圖
同意書(視各機關要求格式而定)
各式文件公認證~
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
02-2546-6123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