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推估,
我國已於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
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
因此對於長照機構的需求日益漸增~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除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另依規定辦理外,
應先申請籌設許可。
申請前項籌設許可,除家庭托顧另有規定外,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籌設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
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
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
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
同意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
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建築物圖示:
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
標示用途說明,
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
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尚無建物者,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
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而租賃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
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至少十年,
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
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
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長照機構使用的土地或建物,
若非申請人自己所有,
而是向他人承租或是借用的,
則租約或是借用契約都必須經過公證~
契約公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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