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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推估,

我國已於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

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

因此對於長照機構的需求日益漸增~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除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另依規定辦理外,

應先申請籌設許可。

申請前項籌設許可,除家庭托顧另有規定外,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籌設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

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

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

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

同意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

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建築物圖示:

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

標示用途說明,

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

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尚無建物者,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

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租賃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

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至少十年

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

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

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長照機構使用的土地或建物,

若非申請人自己所有,

而是向他人承租或是借用的,

則租約或是借用契約都必須經過公證~

契約公證相關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

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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