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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第三點
配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
申請營造業登記應先向該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並應於核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
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申請籌設許可,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於申請書加註欲登記之總資本額。
(二)負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其為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並應繳驗使用執照。
又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
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
公證人解析:
上述所稱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可能為租賃契約或房屋無償借用的契約,
而民間公證人公證的效力及費用均與法院相同~
相關租約或房屋借用契約公證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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