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3條:
公益性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向本部申請認可為體育仲裁機構:
一、置具第五條規定資格之人員。
二、應業務需要之足夠辦公處所或場地;
其處所或場地為租賃者,
至少應訂定二年以上租賃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
三、充足之設立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四、獨立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
租約公證相關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2546-6123)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