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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3條:

公益性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向本部申請認可為體育仲裁機構:

一、置具第五條規定資格之人員。

二、應業務需要之足夠辦公處所或場地;

    其處所或場地為租賃者,

    至少應訂定二年以上租賃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

三、充足之設立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四、獨立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

租約公證相關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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