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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要租屋卻臨時反悔,竟然賠房東8萬多元?
1天都沒住到,房客卻賠了8萬多元!在今年早些時候,曾有一個房客,用通訊軟體與房東確認了租屋意向,更先後匯了1萬多元的房租、幾千元的電卡和房卡等費用給房東,但是兩人並無簽訂租賃契約。
就在房客準備搬家入住新的租屋處時,卻因故臨時反悔,他認為,因為沒有簽約,所以房東應該返還所有的費用;而房東則主張,兩人雖未簽約,但已經有口頭約定,所以不僅不退還房客已支付的金額,還要求房客賠償。沒想到,最後是房東勝訴,房客1天都沒住,卻賠了8萬多元。這絕對不是因為房客遇到「恐龍法官」,而是因為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對話早已構成租約的要件。崔媽媽基金會表示,不論雙方有沒有簽訂紙本的租賃契約,只要有下列4個要素,租賃關係即存在。
這4個要素為:1.雙方當事人、2.租賃物、3.租金、4.租賃期間。
公證人解析:租約的成立,並非一定要有簽訂書面才算數喔~
如果能證明房客和房東雙方已經對於【租賃物、租金和租期】有了【口頭約定】,
就可以認定租約已經成立了~~~
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任何一方在租期開始前反悔,
都有可能需要賠償對方違約金,
而為求審慎,強烈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租約,
白紙黑字將彼此的權利義務寫清楚,
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責任難以釐清!
租約公證相關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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