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類型,

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大多數的夫妻決定牽手共度一生時,

並不會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

因此,依照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

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則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其夫妻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的主要內容又是什麼呢?

一、 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財產仍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包含離婚、死亡、

      婚姻無效、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是如果是因為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

則不算入婚後財產

舉例而言,離婚時,

夫婚後取得財產為1千萬,但負債200萬,

妻婚後取得財產為600萬(包含繼承取得200萬)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

夫的婚後財產為1000萬扣除負債200萬=800萬

妻的婚後財產則為600萬扣除負債200萬=400萬

因此,兩人婚後財產的差距為800萬扣除400萬=400萬

平均分配結果,女方可向男方主張200萬元。

(計算式:400萬除以2=200萬)。

三、剩餘財產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須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差額時起兩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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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育芬公證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