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被侵害配偶權的一方即使決定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可與他方擬定所謂的婚姻契約或忠誠協議,保障自己的金錢請求權。這樣的契約或協議內容,經常約定的條款內容如下:
立契約書人:000(以下簡稱甲方) 000(以下簡稱乙方)
一、針對已發生之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甲方需給付新台幣00萬元賠償金。

二、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若未來甲方有逾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事實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者,應給付新台幣00萬元違約金。

三、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甲方應自0年0月0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00萬元之家庭生活費用,且應於每月0日前,將該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00銀行:帳號:00000)。

四、日後若因甲方有侵害配偶權或對乙方有暴力行為,導致雙方婚姻關係終止,甲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五、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本契約一式三份,由雙方及公證人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就本契約至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辦理公證,並合意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相關的協議書、切結書內容,歡迎來電諮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02-25466123)~

arrow
arrow

    吳育芬公證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