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仍然能請求金錢賠償
近來最熱門的議題之一,大法官解釋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也就是所謂的通姦除罪化。
但難道這意味著日後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另一半也無可奈何嗎?
首先應釐清的是,通姦除罪化僅指有配偶者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婚姻雙方仍然負有婚姻的忠誠義務,因此,仍然能透過民事的途徑,對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金錢的賠償。
*請求民事金錢賠償的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
民事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時,並不像刑事法院認定要構成通姦罪,需有捉姦在床的證據那樣的嚴格,而是只要夫妻一方與他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例如接吻、擁抱、撫摸及性交等親密的肢體接觸),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就認為構成侵害配偶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如何利用公證制度保障權益
一、結婚前-婚前協議
在結婚前,雙方擬定婚前協議的內容,除了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家務分工等,也可約定,夫妻任一方 如違背婚姻忠誠義務或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存在 ,應給付他方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二、結婚後
(一)保全證據
臉書的留言、照片、email、line或微信的往來紀錄,在合法取得相關證據的情形下,可以透過事實體驗的公證,請公證人即時將相關證據加以保全,作為日後請求金錢賠償的證據。
與侵害配偶權內容有關的切結書、聲明書的認證。
(二)金錢賠償協議
若有侵害配偶權的情形發生,但雙方協議仍然願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也可以擬定金錢賠償的協議,例如對於這次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的金錢賠償、以及對於未來若他方再次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則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另外考量雙方的信任關係已動搖,也可在此協議中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未來離婚的贍養費加以約定。
(三)離婚協議
若雙方決定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可約定金錢賠償、贍養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例如每月扶養費3萬元,直至未成年子女大畢業為止)等。
*協議書經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
上述有關婚前協議、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金錢賠償協議或離婚協議,若涉及金錢的給付,唯有協議書經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未來若他方有違反協議內容約定的情形,不用再透過漫長的訴訟,就可以持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他方名下的財產。
相關法律諮詢及公認證,歡迎來電洽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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