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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打離婚官司,一種是離婚協議。
若選擇以好聚好散的方式結束一段婚姻,
雖然只要雙方及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並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生效了~
但是當離婚協議書上涉及扶養費、
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時,
真的可以信任對方會依照協議書的內容履行嗎?
尤其是扶養費的給付,
通常都需要用數十年來分期給付,
對方真的會依約按期支付嗎?
此時,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
才是能真正確保自己權益的方式。
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
有關扶養費、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的部分,
都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
也就是說,如果需給付金錢的那一方,
沒有依照協議書的約定給付,
或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給付,
都可以持公證書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對方的財產。
反之,若離婚協議書上涉及這些財產的給付,
但是沒有經過公證。未來對方反悔不給錢的時候,
只能用打官司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
而訴訟動輒兩三年之久,
以為和對方已經好聚好散,
卻仍然要為了一段不盡圓滿的婚姻傷神傷財!
本所可免費提供離婚協議書範本,
並依雙方協議結果協助修改內容~
僅收取公證費用~
歡迎來電諮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
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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