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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已經結束了,房東卻拖著不還押金」、
「住到一半,突然被通知要搬走,才知道跟我簽租約的人是二房東,而且二房東轉租沒有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簽了五年的租約,店面都已經投入成本裝潢了,結果房東將房子賣給別人,被買主要求搬遷」
以上這些可能都是眾多租屋族的心聲~
對房客而言,租約公證,公證人可以協助確認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是否為有權轉租房子的二房東,避免倉促簽約,導致在租約期間,突然有真正的所有權人向自己主張權利,要求自己搬走。且租約經公證後,租約到期時,如果房東遲遲不交還押租金,房客可以拿公證書請求地方法院的執行處執行房東的財產。
此外,法律為了保障房客的權益,設計「買賣不破租賃(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制度(民法第425條),也就是租賃期間內,即使房屋的所有權變動(例如房東將房屋賣掉、贈與、房子被法拍、或有繼承的情形),房客仍然可以對新的所有權人(例如買受人、受贈人或繼承人等)主張租賃關係仍然存在。簡單來說,原則上房客不用擔心在租賃期間內,自己會被新的所有權人要求搬遷。
但是這個保障房客的制度也有例外的情形,當租賃期間超過5年或是租約沒有定期限,而且租約沒有經過公證的時候,房客就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因此,如果房客租屋的目的是營業用途,通常對承租的房子已經投入大量成本裝潢規劃,必定希望租賃關係能如自己預期的穩定長久,此時,租約公證才能真正保障承租人的權益。
因此,對房客而言,租約公證的好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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