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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東而言,將自己存了大半輩子積蓄才買的房子出租,除了要擔心房客是否會好好維護房子,更害怕遇到租霸,不只積欠租金,甚至在租約到期時,還賴著不搬遷。
當房客積欠租金、或是租約到期不搬走,房東可以利用斷水斷電或是換鎖的方式逼房客搬遷嗎?
答案是不行! 否則房東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強制罪,得不償失!
如此一來,房東們可能會想,是否只剩下向房客道德勸說或是上法院打官司這兩個選擇了呢?
其實如果在簽租賃契約的時候,可以利用公證制度,作事前的預防,就可以省去上述困擾。
以下為租約是否經過公證,對房東而言的差別~

 

有公證

無公證

簽約時

公證人可協助檢視租約條款,向雙方闡明,提供法律諮詢

雙方可能倉促締約,不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

房客積欠租金

房東可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執行房客的名下財產

房東需透過訴訟(打官司)方式請求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

房東可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要求房客搬遷

房東需透過訴訟(打官司)方式請求

費用多寡

需支出公證費用

事後若發生糾紛,訴訟費用是公證費用的數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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