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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強制執行?

由於法律原則上不允許人民自力救濟,

因此當債務人欠錢、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時,

債權人不能衝到債務人家中把值錢的物品搬走抵債、

房東也不能找鎖匠擅自進入房客租屋處,

必需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國家為債權人實現權利而進行的程序,

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程序~

何謂執行名義?

國家行使公權力也必須要有一定的憑據,

(大家也很難想像在沒憑沒據的情形下,

自己的房子就被查封拍賣....)

因此債權人聲請國家發動強制執行程序前,

需要拿出法律所規定的憑據,

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

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

可以做為執行名義的有下列六種: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

    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例如本票裁定確定)

因此,公證書如果有附加強制執行條款~

是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的!

出租房子時,

如果單純只有雙方簽訂的租約~

而未辦理公證,

日後若房客不繳租金、租約到期不搬走、

房東不還押租金,

都只能透過調解或是打官司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契約公證相關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

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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