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出嫁的女兒可否繼承財產?
答:當然可以!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其繼承遺產的順位,
除配偶外,
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且親等近的優先,
例如子女(不論女兒有無出嫁)、
(外)孫子女等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繼承時以子女優先;
子女如果拋棄繼承,
他的小孩(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就會成為繼承人;
其次為父母(第二順位);
再來為兄弟姊妹(第三順位);
最後為祖父母(第四順位)。
可知依照我國法律,
女性繼承和男性繼承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利,
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義務。
沒有拋棄繼承,
是否就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答:不用。
現行繼承制度可分為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
1.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
如果不夠還,
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民法第1148條第2項)。
2. 拋棄繼承
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即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
是否有剩下的資產,
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1174 條第1項)。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