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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兒可否繼承財產?

答:當然可以!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其繼承遺產的順位,

除配偶外,

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且親等近的優先,

例如子女(不論女兒有無出嫁)、

(外)孫子女等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繼承時以子女優先;

子女如果拋棄繼承,

他的小孩(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就會成為繼承人;

其次為父母(第二順位);

再來為兄弟姊妹(第三順位);

最後為祖父母(第四順位)。

可知依照我國法律,

女性繼承和男性繼承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利,

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義務。 

沒有拋棄繼承,

是否就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答:不用。

現行繼承制度可分為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

1.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

如果不夠還,

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民法第1148條第2項)。

2. 拋棄繼承

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即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

是否有剩下的資產,

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1174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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