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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作成遺囑的幾種方式中,
除了自書遺囑不須有見證人在場外,
如果是以代筆遺囑、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的方式作成遺囑,
都需要有見證人的參與。
見證人角色在於確保遺囑的內容是出於遺囑人的意思,
因此見證人在遺囑作成過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正因如此,
民法對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所限制。
民法第1198條規定有幾種人不得擔任遺囑的見證人,
包含:
一、未成年人
考量未成年人思慮未周,
恐怕無法擔任足夠的判斷能力擔任遺囑見證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繼承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
由於繼承人對於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而繼承人的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也有一定程度的利害關係,
因此禁止擔任遺囑見證人。
四、受遺贈人、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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