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的範本~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
貸與人○○○(以下簡稱甲方)、借用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金錢借貸,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於民國○○年○○月○○日將新台幣○○○○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約借用之。
第二條 甲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將前條款項如數交付乙方親收點訖。(乙方確認收受簽章:___)(或將前條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銀行;戶名 :帳號: ),並有匯款單據可憑。
第三條 本借貸金錢利息,其計算方法為年息__%。
第四條 前條約定利息之支付期為每月○○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其支付方式為乙方應於上開期日下午3點30分前匯入或存入甲方下列帳戶:銀行代碼:__,戶名:___,帳號:___。(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自行吸收)
第五條 本借貸金錢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然如乙方未依前條約定按期繳付利息,則甲方得請求乙方一次返還全部借款。
第六條 乙方於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
第七條 乙方如逾清償期限時,其逾期後,自乙方應清償之日翌日起,違約金以未清償金額年息__%每日單利計息。
第八條 乙方如有怠於支付利息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契約,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本借貸契約依前條為終止時,乙方應即將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併清還甲方,不得拖延短欠,否則應依第七條加計違約金返還甲方。
第十條 乙方如有本契約所載之本金或利息或違約金經甲方請求仍不為給付時,願逕受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於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訂立並公證之,自公證完成時起成立生效,契約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一份留存於公證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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